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绿色出行;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