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绿色出行;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