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二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