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