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