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鼓励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