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