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存在重大防洪隐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