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存在重大防洪隐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