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确定重点水环境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