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确定重点水环境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