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流域内所有县界城镇入河排污口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及以上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