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广节水技术,鼓励中水回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指导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水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