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对重点流域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者依法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