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广节水技术,鼓励中水回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指导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水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