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