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