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烈性犬的种类和大型犬的肩高,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