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犬只疫病免疫制度。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犬只疫病免疫点进行疫病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犬只疫病免疫点的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