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养犬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内容,应当依法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养犬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