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确定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