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或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