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经检验合格且具备领养条件的犬只,可以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领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