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一)医院、药店、诊所、康养机构、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二)托幼机构、学校、少年宫以及青少年活动的其他场所;(三)体育健身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四)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五)文物保护单位;(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