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养犬行为:(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组织犬只互相争斗;(五)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六)遗弃、虐待犬只;(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