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医院、药店、诊所、康养机构、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
(二)托幼机构、学校、少年宫以及青少年活动的其他场所;
(三)体育健身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