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医院、药店、诊所、康养机构、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

(二)托幼机构、学校、少年宫以及青少年活动的其他场所;

(三)体育健身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