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识别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因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