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识别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