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书;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养犬人住所证明;

(四)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五)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