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书;(二)养犬人身份证明;(三)养犬人住所证明;(四)有效犬只免疫证明;(五)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