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信息;(四)犬只识别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