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必须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业遗产的修缮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建立完善的修缮档案,并提前征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