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应当对建筑物主要外观特征、结构形式进行整体保留,并进行必要修缮、维护。尚在使用中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