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补选名额。补选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经补选,仍缺额的,应当再行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