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