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