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提取,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不得硬性摊派;收支帐目应当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