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18In force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提取,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不得硬性摊派;收支帐目应当公布,接受居民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0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