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应保障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的平均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