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