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