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举报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