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勤俭持家。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二)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忽视、冷落父母;(三)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理能力。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