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独特的张家界地貌以及森林、河流等生态系统;

(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树立垃圾分类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形成垃圾分类投放的文明习惯。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