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护独特的张家界地貌以及森林、河流等生态系统;(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树立垃圾分类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形成垃圾分类投放的文明习惯。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