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