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二)超限工程专项审查的情况;(三)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四)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情况;(五)监理单位对抗震措施进行监理的情况;(六)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