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二)建设工程选址避让活动断层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情况;(四)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五)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