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
(二)超限工程专项审查的情况;
(三)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
(四)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情况;
(五)监理单位对抗震措施进行监理的情况;
(六)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