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