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有效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