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十五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