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有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十五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