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有效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