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灾第四十一条有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机构,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