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灾第四十条有效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借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提倡参加人身和财产地震灾害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